学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定

作者: 时间:2013-01-06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学校办公室科学决策,保障办公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以下简称“主任办公会”)是学校办公室讨论和决策重要事项、沟通交流情况的会议。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组成人员为学校办公室正、副主任,主任助理。会议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经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题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由主任助理收集汇总,于每周五下午书面报告主任。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议事需要,办公室相关人员可列席主任办公会。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事范围为:

1.传达贯彻学校重要指示精神和领导重要批示,落实学校有关具体工作。

2.研究学校办公室在日常运转、决策服务、督办落实、综合协调等方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学校办公室内部机构及人员调整、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办公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评优、奖酬金发放等重要事项。

4.审定学校办公室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5.审定学校办公室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

6.研究学校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经费调整、经费决算等工作。

7.讨论学校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相关事宜。

8.听取学校办公室各口有关工作报告。

9.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主任助理负责主任办公会前协调和通知(包括会议地点确定,会议材料准备,与会人员通知等)、会议记录的整理和归档、会议纪要的起草和编发等。

第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事程序一般为:办公室主任首先对议题作总体介绍,各口分管工作负责人作简要汇报,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主持人适时对会议讨论情况做出归纳。可以做出决定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必要时可进行表决。

第九条 主任助理应在会议结束、沟通交流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主任办公会纪要送主任签发,并在会议纪要签发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与会人员和有关科室。

第十条 会议决定事项应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办公室各科室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任何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定,如果确需改变,可提出复议。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准时到会,确实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为提高会议效率,除经主持人同意临时处理特别紧急和重要的事务外,会议期间不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办公室主任助理负责。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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