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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张鹏博    发布时间:2024-11-20     点击:

校党〔202448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经2024114日中国共产党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

                   20241118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的实施办法

-2024114日中国共产党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百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教育部和湖北省有关要求,为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促进决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学校主要通过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学校党代会和全委会决议的学习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事项。

3.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4.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校园规划和基建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学校综合改革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等。

5.学校法治工作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6.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中的重要事项,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决策。

10.学校所属企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11.与地方政府共建研究院、学校受托管理事业法人科研机构的设立与退出、管委会(理事会)校方成员委派、院长等校方委派管理团队人员选派、校内依托单位调整等。

12.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及重要变更等。

13.新增用地需求、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出租出借等。

14.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15.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6.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7.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校级干部人选的推荐。

2.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

3.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中有关事宜。

4.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包括中央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安排的项目。

2.院系及直附属单位(附属医院另行规定)发展基金安排的重大项目;总务后勤管理部门重大支出项目(不含工资、奖金发放)。

3.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4.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5.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工程投资估算,未超预算投资基建及修缮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基建及修缮项目超预算投资的调整。

6.重要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大额度采购补充合同签订;学校资金存放银行合作方案。

7.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的调整。

8.学校贷款项目。

9.直属附属医院章程及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新增附属医院,直属附属医院新增托管医院和社会合作办医等。(直属附属医院新增挂名医院由医院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10.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新增托管(挂名)学校。

11.校级科研机构(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公共科研条件平台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12.利用学校资产与外单位(商业法人)开展合作经营项目。

13.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预备费大额度资金安排。

2.重大决策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3.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支出。

4.重大捐赠。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实施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决策主体详见附件清单。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启动议事程序。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按相应议事规则确定列席人员,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应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体系,包括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要求向上级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督办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和整改建议。

第十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给国家、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按照党内法规和行政纪律规定,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包括: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违反集体决策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202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重一大”决策有关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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