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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3-01-04     点击:

校办发〔2013〕1号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华中科技大学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我校统计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有关统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准确、及时、科学地收集整理学校有关统计信息,对学校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统计信息指的是来源于全校各单位业务活动,并运用统计方法处理的以统计数据或资料形式表现的信息。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学校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学生和教职工统计信息、教学和科研统计信息、资产统计信息、基建统计信息、财务统计信息、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安全保卫统计信息、产业统计信息、附属医院统计信息共十一大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统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统计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单位至少应配兼职统计员1名,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安排人员接管,同时告知学校办公室。

第六条 在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建立统计信息与分析数据库,保证学校统计信息的一致性,提高统计分析的科学性。统计信息的分析工作由发展改革与政策法规办公室牵头。

第七条 学校统计信息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前者由学校办公室牵头,后者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

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填报上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报表、任务调查表以及主管部门的非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填报上级对口部门下达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调查表。

第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一方为主、相互配合"的统计管理体制。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信息工作,积极配合其他单位牵头的统计信息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分工

第九条 统计信息分别由相关单位提供,具体分工如下: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等学校基本情况,由学校办公室和发展改革与政策法规办公室提供。

2.学校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统计信息由学校办公室和发展改革与政策法规办公室提供。

3.学科信息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院提供。

4.学生信息由教务处(注册中心)、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提供。

5.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由国际教育学院提供。

6.教学信息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提供。

7.教职工统计信息由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提供。

8.研究生导师统计信息由研究生院提供。

9.辅导员和心理咨询人员统计信息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提供。

10.对外交流、公派出国留学生、外籍教师统计信息由国际交流处提供。

11.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统计信息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和科学技术协会提供。

12.财务信息由财务处提供。

13.基建信息由基建管理处提供。

14.校舍情况及家具信息由房产管理处提供。

15.实验室及设备信息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

16.各类文献资源信息由图书馆提供。

17.受捐赠财产信息由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处提供。

18.医疗物资统计信息由附属医院和校医院提供。

19.校办产业信息由产业集团提供。

20.党团组织信息由组织部和校团委提供。

21.统战信息由统战部提供。

22.校园用地信息由总务长办公室提供。

23.绿化情况由后勤集团提供。

24.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

25.重大或突发事件处理和安全保卫情况由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和保卫处提供。

26.附属医院信息由附属医院提供。

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信息,按其性质由学校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及统计台账,每季度第一周内向学校办公室报告数据更新情况;各单位之间应加强统计信息工作的联动,有关统计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通报;学校办公室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学校综合统计信息数据库,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统计信息由学校办公室会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编印学校统计信息简报与更新学校主页有关统计信息等方式,定期公布,各单位援引数据应以此为据。发展改革与政策法规办公室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第四章 报送流程

第十二条 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参与单位按照统计要求如实提供统计信息,并保证信息来源有据可查,不得虚报、漏报、迟报、拒报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 统计信息的报送。参与单位负责填报的统计信息,由各单位统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先后审核、签名和盖章,再报送牵头单位。填报财务预决算等重要报表时,参与单位还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交牵头单位汇总。

第十四条 统计信息的汇总。牵头单位对各单位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汇总整理。

第十五条 统计信息的核对。牵头单位拟报出的统计信息,须由统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先后审核、签名和盖章后,再报学校办公室核对,确保信息一致。

第十六条 统计信息的报批。拟报出的统计信息经学校办公室核对一致后,再报学校领导或受其委托的负责人审批后报出,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统计信息的变更。各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部等部委汇总的统计信息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统计信息的归档。各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保管和内部归档制度,并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报表移交档案馆。

第十九条 常规报表简化报送流程。为提高工作效率,每月或每季度报出的常规报表,经分管校领导授权,可直接由牵头单位统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先后审核签名盖章后报出。

第五章 培训与奖惩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兼职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指示,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统计信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学校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抵制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统计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虚报、伪造统计信息,或未按工作程序报送统计信息,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统计信息工作纳入本单位年终考核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校办发〔20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统计信息报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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