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信息畅通,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避免工作失误,严格办公室工作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要事项包括: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公务出差、出国活动情况;学习培训情况;重要经费开支情况;请假情况;人事变动情况;重大工作隐患或事故;重大奖惩情况;重大身体疾患与安全事故;其他需向办公室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按照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法决定的,要逐级报告。报告程序为:科员向科长报告,科长向分管工作副主任报告,副主任向主任报告。主任视情形按要求向校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可通报办公室全体人员。
第四条 办公室(含合署、挂靠单位)全体人员要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出现上述重要事项后,应及时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随时续报。
第五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报告。
第六条 报告重大事项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实,说明背景、原因、经过、结果、困难及有关建议等。
第七条 对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因瞒报、谎报、迟报给办公室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高度重视办公室人员报告的重要事项,并及时研究解决办法或建议。对受理的重要报告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应定期在主任办公会上通报与交流。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