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发〔2014〕31号
《华中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经2014年9月2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部处、学院(系、所)、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发展大局,体现学校管理水平。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健全完善工作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实现公务接待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建立分级分类承办公务接待任务机制。学校办公室与其他部处、二级单位、接待保障单位共同协作,分级分类承办公务接待任务。公务接待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具体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准确衔接。
第八条 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代表团等来访,如涉及学校全面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任务,制定接待计划,对接待活动做出安排。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内容,学校办公室可协调有关校领导、相关部处、二级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接待。
第九条 来访对象主要目的是调研考察学校专项工作或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工作的,由对口的部处或二级单位负责承办接待任务,做好接待安排,必要时学校办公室可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地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在校内张贴悬挂表示欢迎类的标语横幅(会标除外),不得在会场铺设迎宾地毯、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需要住宿的,接待单位可提前在校内招待所帮其预订房间,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接待对象属参加会议的,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来访期间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在校内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需安排桌餐的,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工作餐安排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学校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湖北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科学安排通行线路。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及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减轻接待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领导外出需互相请批假,原则上不同时外出,副职校领导外出应报主要校领导批准;各部处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互相请批假,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第十九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武汉市外举办非学术性会议活动,不得以公职身份参加各类礼仪庆典活动和社会活动;禁止组织或参加不必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须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费用等内容,最后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公务外出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标准结算。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应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分工负责,加强日常审核监督检查。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今后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