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发〔2015〕10号
《华中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经2015年4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公章、学校公章与钢印、校学术委员会公章、校领导公务私章及其签名章。
第四条 由校党委、校行政联合发文成立的二级实体单位和校机关职能部门党政公章。
第五条 国家、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的机构印章,包括各级实验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等机构的印章。
第六条 学校开展各类业务的专用章,包括合同专用章、介绍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教务专用章、实验室专用章等。
第八条 学校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规定配制。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各类公章,由所在单位依据相关批文提出申请,报学校办公室配制。
第十条 各类业务专用章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后由学校办公室配制。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配制公章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办公室配制。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对所配制的印章留存印模,建档管理;各单位办公室也应制定相应印章管理办法,对所使用的印章留存印模,建档管理。
第十三条 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学校办公室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公布其作废。按规定由学校办公室配制的印章,学校办公室应在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配制新印章。
第十四条 单位变更名称,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原单位印章送交学校办公室封存,由学校办公室配制新印章。
第十五条 学校为各单位配制的印章,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签领手续。
(一)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印章管理工作。
(二)学校各单位的党务、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党政印章的使用负责。印章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保管,各单位办公室主任为印章保管人和监印人。
(三)印章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印章不得无故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须事先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且须在印章管理人员监督下使用。
(四)各单位须对用印日期、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登记,登记簿与审批单一并存档。
(六)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一)学校公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教育部正式批准刻制的,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三)校领导公务私章(方形章),代表学校领导个人的职务身份,用于各种证书、报表、科研项目的申报等。
(四)学校各直属单位、职能部门、院(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类文书。
(五)专用章是学校及职能部门为履行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公章,只能经授权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一般不直接对教职工和学生个人;需用印时,应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并委派专人办理。用印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或经校领导授权由学校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用印时,经办人须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员凭领导签字,确认无误后,加盖学校印章。校领导签名章,由校领导委托专人管理,使用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九条 各直属单位、各院系、各附属单位党政印章的使用。用印须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监印人员凭领导签字,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并做好用印记录。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刻公章,否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若因使用印章不当导致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而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印章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校办发[200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