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7年6月9日办公室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校人〔2002〕28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病休不超过一周的,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批;病休在两个月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病休不超过六个月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休连续超过六个月的,由办公室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期病休手续。
第三条 事假不超过一天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事假不超过两天的,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批;事假在两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由分管副主任签属意见,主任审批;事假在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事假在三十天以上的,由办公室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第四条 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等按照国家、湖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婚假、工伤假均包括寒假、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 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请假三天及以上,需填写《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凡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请假、续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
第六条 科室负责人请假需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批,办公室副主任请假需报主任审批,办公室主任请假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