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公用房屋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公用房屋资源,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18〕2号)、《华中科技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校房管[2015]1号)、《华中科技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校房管[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已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用于办公室行政办公和公共服务及后勤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均为房屋套内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公用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四条 办公室设置公用房屋管理员一名,负责管理、调配办公室公用房屋,收集、统计、归档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 办公室在授权范围内,可自主调配公用房屋资源。配置使用公用房屋时,应遵循节俭、集约、节能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提升公用房使用效率,杜绝浪费。
第六条 配置行政办公用房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杜绝超面积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现象。
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控制标准(单位:M2/人):副部级42;正厅(局)级30;副厅(局)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处级以下9。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按9(M2/人)控制。
第七条 工作人员离岗后,应及时退交原工作用房,房屋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
第八条 办公用房的装修、改造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