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5-2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办公室日常运行,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18〕2号)规定,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办公室国有资产是学校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办公室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载体,全体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和管理好办公室相应国有资产。

第三条  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公室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的原则,建立部门责任体系。

办公室主任为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为分管科室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资产使用人为保管直接责任人,负有保管、保养国有资产义务,无处置权利。

办公室设资产管理员一名,负责实物性资产的采购、建账、处置、盘点和信息资料的收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坚持“工作必需、符合标准、优化合理、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非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根据部门内部工作需要购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具体为:使用资产的科室负责人向分管班子成员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购买固定资产名称、购买原因、价格区间等;分管班子成员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送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同意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单价10万元(含)以上贵重资产、特殊资产的购置须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购置资产由使用科室负责人负责验收,其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办公室国有资产不得拆改和肢解使用,不得擅自占用或私用,不得利用办公设备、家具(用品)对外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私自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确需外借的,须履行资产外借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变更、职责调整、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办公室,须及时(建议限定一个期限)清退办公家具与仪器设备,并按本部门有关工作交接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办公室国有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报废和无偿调拨(划转)。对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对于闲置可用的国有资产,根据需要调剂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电话:027-87542201;信箱:president@hust.edu.cn,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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