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重要工作事项报告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8-25 点击数:

(经201769日办公室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室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信息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要事项”包括:代表办公室参加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代表办公室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情况;需要多个科室协调进行的重要工作;领导重要批示;重要舆情;重要涉稳信息;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公务出差、出国活动情况;其他需向办公室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办公室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的原则分级负责。凡遇重大问题本级无法决定的,要逐级报告,特殊情形可直接向主任报告。遇重要涉稳信息和重大突发事件时,须第一时间向主任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书面补报、续报等工作。主任视情形按要求向校领导报告。

第四条 报告重要事项须及时迅速,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第五条 对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因瞒报、谎报、迟报给学校和办公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办公室全体人员应建立重要工作事项报告意识。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应高度重视办公室人员报告的重要事项,并及时研究解决办法或建议。对受理的重要报告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应定期在主任办公会上或办公室全体人员会上通报与交流,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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