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0-16 点击数:

校党〔2014〕36号

全校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9号),《华中科技大学章程》通过教育部核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4年12月4日

华中科技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办学自主权,促进科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简称华中大;英文名称为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HUST,由原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于2000年合并组建而成。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华中理工大学前身为1952年国家筹办、1953年10月开学的华中工学院,1988年1月更名为华中理工大学,2000年2月原科技部科技干部管理学院并入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前身为1907年德国埃里希•宝隆创办的德文医学堂,1952年由上海迁至武汉,1955年更名为武汉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前身为1952年12月创建的中南建筑工程学校,1960年更名为武汉城市建设学院,1971年与北京建筑工业学院合并,1981年另址重建。)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在医学的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建设研究型、综合性、开放式的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探索科学与人文前沿问题、满足国家重大需求为己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秉承“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弘扬“敢于竞争、善于转化”的传统,倡导“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融合”,坚持“育人为本、创新是魂、责任以行”。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规自主招收国内外学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为实现办学宗旨与教育目的,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一流的教学服务,开展高水平的学术活动;多渠道筹措办学资源,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实行校务公开,提高和维护学校综合声誉。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制定常委会工作规程,保障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常委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设立工作机构,保障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委和常委会决定的各类事项。

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主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会议各项议题具有最终决策权。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保障会议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设立相关行政机构,保证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由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行使对学术活动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保障教授治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经基层学术组织民主推荐、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产生。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专任教授应占多数。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保证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凡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通过审议后,方可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校学术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授权其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规划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定学术道德重要事项以及专业技术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学术标准;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就教学科研资源配置、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办学等提出咨询意见;

(五)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在校长领导下,决定学位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与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基层单位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5年。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其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经其讨论、咨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校审批。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可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坚持学校发展的重大决定或涉及面广的重要举措出台和调整,充分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监察机构,建立监察制度,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教学科研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学科设置办法和学校学科发展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和社会需求,自主设置院(系)或学术研究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五条 院(系)作为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是各学科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和主要办学资源的支配单位,在学校领导下,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拟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根据学校规定,设置内部教学、研究单位和各类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规定,遴选和管理本单位各类人员;

(四)考评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负责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负责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研究拟订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

(七)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奖惩提出意见;

(八)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六条 院(系)设院长(主任)1人,党总支(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1人,副职职数由学校相应制度规定,实行任期制。各院(系)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建立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七条 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负责人,对院(系)的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总支(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相关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工作,支持院长(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系)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是院(系)根据学校授权,集体研究和审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由院长(系主任)、党总支(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系主任)、党总支(基层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组成。会议由院长(系主任)或党总支(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在职教师民主选举产生,是院(系)办学中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审议、评定、决策机构。各院(系)自主制订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规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为院(系)发展改革和学科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对重要学术政策的制定进行表决,评价拟进人员学术水平和在职人员学术贡献,对院长(系主任)提出的学术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凡应经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三十二条 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学校教代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为开展重大科学研究、交叉学科研究以及人才培养工作,学校可设置实体或虚体的直属机构。其中实体机构负责人的遴选、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党政职能部门,确定其职责。在校领导分管下,党政职能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学术和信息服务,后勤保障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后勤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同济医学院为学校统筹、协调、管理医学教育的机构,以学术管理和服务保障为主要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为学校医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提供支撑,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以学校为出资人的国有独资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学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为学校提高投资收益,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第三十九条 管理与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实行任期制。对于未能履行职责或出现严重失误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学校依法依纪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学校管理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熟悉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职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相应工作、学习、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及学校规则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提高业务能力;

(三)接受考核与监督;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法律及学校规则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的基础建设。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教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参加学校组织的进修培训等活动、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公平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获得学业、品行的公正评价,通过个人表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获得就业指导与服务;

(五)知悉学校发展改革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遵守校纪校规,养成积极健康的学习与生活方式;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经费筹措机制。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保障办学活动正常开展。

第五十条 学校结合发展规划、办学绩效等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加强经济核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坚持勤俭办学,加强支出管理,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依法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资产共享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围绕国家、地方、行业的重大需求,依托优势和特色学科,构建科技创新链,力行学研产合作,促进政府科学决策;积极争取政府和业界资源,优化人才培养环境,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五十五条 学校大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积极推进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充分开发和利用国际优质教育和学术资源,积极参与国际有关规则及标准制定,加快学校国际化合作平台和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作为学校的非行政常设机构,与社会各界建立和发展稳定、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争取多种形式社会资源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对学校发展战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第五十七条 校友是在我校及其前身学习、任职、任教过的人员以及学校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作为独立法人,其宗旨为: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共同为祖国的富强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助;资助学生,奖励教师,服务学校建设。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学校徽志内含中英文校名、英文简称、学校所在地及校训,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一条 学校门户网站:www.hust.edu.cn。

第六十二条 校庆纪念日为10月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基于本章程来制定、说明和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中科技大学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电话:027-87542201;信箱:president@hust.edu.cn,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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