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9-21 点击数:

全校各单位: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华中科技大学第三届党委常委会2015年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5年8月28日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由学校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常委会委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对于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事项不提交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全委会决议,研究有关措施。

(二) 事关学校全局和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 校长提交的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制度。

(五)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重大人才政策。

(六) 学校预算、决算与预算调整,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投资、合作项目,重大资产处置等。

(七) 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八) 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要工作。

(九) 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他按有关规定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议题确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为保证会议质量,每次会议议题不宜过多,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列入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七条 前置程序。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有关重要领域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和审核。

根据工作程序,一些类别的重要事项提交常委会前须经学校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审议,按其规程加强前置程序审核。

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涉及学术事务的,按照规定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议题提交。拟提交会议的议题由相关部门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常委会议题审批表》并附汇报材料,主要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前置程序材料、提请会议决定事项等,经分管校领导及相关校领导审批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交学校办公室汇总,呈党委书记审定。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例行召开时间为校历单周星期一下午。如遇重要情况或党委书记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十二条 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并辅以录音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部门报告议题要点并严格控制报告时间,以保证充分讨论。

第十四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汇报人就议题的论证情况及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等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分管领导先对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其他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简要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干部议题表决采取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六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须经相关校领导审阅签字,最后由校长、党委书记先后审定。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委员要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席会议的委员应及时主动了解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并进行督促检查。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及时向部门传达会议有关决定并进行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办公室书面反馈贯彻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每学期向常委会汇报一次。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涉及个人分工的议题,会前应书面表达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

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

华中科技大学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电话:027-87542201;信箱:president@hust.edu.cn,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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