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1-07 点击数:

校党〔2012〕36号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经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常委会2012年4月14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 出决定的要求,为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促进决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学校党代会和全委会决议的学习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4.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学校综合改革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等。

5.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6.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预算调整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校大额资产处置(含无形资产)、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决策。

10.学校投资企业的产权变更及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11.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及重要变更等。

12.重大奖惩事项。

13.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事关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5.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校级干部和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2.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3.校经营性资产委员会和学校投资的资产公司(产业集团公司)的干部人事任免,按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办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任职人选的推荐。

5.职员评聘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如"211工程"、"985工程"等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概预算。

5.预算内单项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建及修缮项目调整。

6.预算内单价5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采购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调整。

7.学校贷款项目。

8.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决策基本要求

(一)决策主体及议事规则

决策主体: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议事规则: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二)集体决策前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所涉及的部门事先都应进行充分协调,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干部提拔任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2.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3.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并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集体决策议事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 提出,启动议事程序。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 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 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出席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 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 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4.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集体决策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配套制度体系,包括: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违反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的,应报经上级批准。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2010年第29号) 等有关规定,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情发布会、听证会,或以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分工实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和整改建议。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给国家、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按照党内法规和行政纪律规定,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包括: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违反集体决策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校党〔2009〕29号)同时废止。

华中科技大学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电话:027-87542201;信箱:president@hust.edu.cn,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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