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办公室工作交接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3-01-0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室工作交接程序,确保工作的延续性,避免因人员异动、岗位变更等原因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人员工作调动、岗位变更、职责调整、退休、离职等,必须办理工作交接,将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收人员;接收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确认文件资料、固定资产等责任的转移。

第三条 因岗位异动交出工作者为移交方,接收相应工作者为接收方。交接双方的交接手续是责任转移的重要依据,凡未办理交接手续者,交出方将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 在岗位异动有关文件正式公布后,交接双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好工作交接;遇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1. 工作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岗位工作情况。工作职责、所负责工作的进展、工作经验和体会、下一步工作计划、尚未完成的工作等。

(二)资产情况。工作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设备状况等。

(三)文件档案资料。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电子文档等。

第六条 移交方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提前作好以下工作:

(一)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工作清单、文件资料、资产设备等明细(表格见附件),保证交出的资料完整,设备完好;

(二)根据岗位职责,对本人正在进行的工作进展、过程记录等材料进行整理,保证过程记录资料的完整。

第七条 移交方在办理移交时,按交接表逐项移交,接收方逐项核对点收并逐项签字确认。该项工作的分管主任做好工作交接的监督和指导,学校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做好资产清点、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 在交接工作中出现的各类影响交接工作进行的问题,移交方与接收方应在该项工作分管主任的协调下,本着解决问题的共同目标,形成解决方案,以保证交接工作按时完成。

第九条 接收方暂未确定时,由该项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或分管主任负责接收。

第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要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名,并注明工作交接表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各种材料等。

第十一条 工作交接表一式四份,交接双方、该项工作的分管主任、办公室兼职档案员各执一份存档。

第十二条 移交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主任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报学校办公室主任,由其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的工作交接还应依照《华中科技大学中层干部离任工作交接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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