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3-01-06 点击数:

第一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办公室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办公室全体成员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档案是指在学校、办公室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号、立卷、归档。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档案工作的总体部署,副主任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工作;按照性质,归档档案分为学校档案和学校办公室内部档案;办公室指定若干名兼职档案员负责学校档案归档工作,1名兼职档案员牵头负责办公室内部档案归档工作。

第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学校档案和办公室内部档案包括文件资料、图表资料、声像资料、实物等。(具体见附件)

第五条 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归档。有关承办人不得长期保存应该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将档案交兼职档案员归卷,每季度定期清理一次,年终统一整理归档。

第六条 凡属归档的各种材料,要求字迹、图像必须清楚,书写工整,禁用圆珠笔、铅笔及纯蓝墨水书写。兼职档案人员应负责将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系统整理,并在封面上注明档案名称、编写卷内目录、确定密级。

第七条 属办公室内部归档档案,凡有长期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在短时间内对办公室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列为短期保存。定期或不定期销毁的文件资料,须报分管负责人批准,重要文件资料,还须报主任或主任办公会批准方可销毁。

第八条 建立档案借阅和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的,调阅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转借、复印、遗失、污损和涂改乱画,更不得拆散原卷或抽取文件。

第九条 办公室人员调离时,须将承办或管理的档案资料登记归档或交接,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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