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2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全校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加快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深入一线、真督实查、跟踪问效、强化问责,确保党中央等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为建设扎根中国大地的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校党委的决策完善的重要途径;是改进党的作风,密切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要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始终在大局下行动,处处为大局服务;要摸清实情、聚焦问题,敢于较真碰硬、加强督促整改;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认识问题;要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保证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五条 工作范围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等上级重要决策部署的学习传达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关于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干部监督、立德树人、“双一流”建设等重要事项决策的落实情况。

(三)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统一部署的重大专项活动的推进落实情况。

(五)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纳入督查范围内的事项,督办室及时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落实时限等,填写《督查事项处理单》,进行登记立项。

(二)督办落实。承办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回告办理结果,如逾期未回告,督办室进行催办。督办室应及时掌握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可视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三)结果反馈。督办室对承办单位的回告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按程序报送有关校领导;如不符合要求,退回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重新回告。

(四)回访复核。对重点督查事项,督办室视情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工作,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当面听取师生意见,实地查看情况,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办室及时进行办结登记,并将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七条 督查时限

(一)对已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办复。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二)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急件应3日内办复,一般件原则上15日内办复,特别重大或复杂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的时限办复。

(三)对办结时限在两个月以上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动将本月事项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督查室反馈。

第八条 工作制度

(一)批示件办理制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办理学校领导的批示件,准确领会意图,按照批办性批示、指导性批示、参阅性批示分类办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对需要督办的事项,明确办结时限,加强跟踪催办,确保落实到位。

(二)联合督查制度。经学校授权,对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开展的督查活动,督办室或有关部门可以牵头组织联合督查组,实地开展督促检查。联合督查组组长向牵头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对重要督促检查事项,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听取联合督查组的工作情况汇报。

(三)调研督查制度。针对学校关注的重要问题,决策工作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基层和师生以及新闻媒体、网络舆情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实施督查,下功夫查找问题症结和原因,下功夫了解师生所思所想,为完善决策、抓好落实提供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四)情况报告制度。中央等上级部门和学校重要会议召开和重要文件印发后,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督办室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催报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审核把关、汇总分析,并向学校报告情况,视情况可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督查通报》。

(五)核查复核制度。对督查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核查和复核,当面听取师生意见,实地查看情况,坚决防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确保问题妥善解决,工作真正落实。

(六)督促整改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要盯住不放,加强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并及时反馈情况,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

第九条  工作方式

(一)创新督促检查方式方法。灵活运用自查、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绩效考核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督查督办系统,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效。加强现场核查、实地暗访、随机抽查,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落实周期长、难度较大的工作事项,要跟踪进展情况,推动解决问题和困难,持续深化落实。

(二)充分运用督查结果。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不落实或者执行偏差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纠正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有关单位尽快提出完善的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宣传抓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发挥示范激励效应。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机制,将督促检查结果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领导督促检查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以及督查工作人员失职失责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责任体系

(一)要强化党的督促检查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督办室牵头抓总、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理清责任链条,层层压实落实责任,做到上下贯通、横向联动、内外结合,形成督促检查合力。

(二)校党委要将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将督促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重要工作统筹协调。党委常委要按照各自分工,抓好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督办室是学校督促检查的专门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抓落实基本职能,主动谋划,加强协调,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排,建立健全督查任务台账,围绕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四)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的责任,既要负责学校交办的督查事项的承办,又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在本系统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各单位、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对内容涉密和不予公开的督查事项,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督办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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