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及其有关条文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和评定机构,凡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和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服务于学校的发展大局。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不超过40人,校学术委员会中55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成员主要为:
(一)校内有关学科的在职教授代表,其中非学院(系、所)负责人应占多数;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校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有关重要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名誉主任1名。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工作组,包括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学院(系、所、国家级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可建立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院(系、所、实验室、中心)可建立学科群学术委员会。
(一)审议有关规范学校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的社会服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议学术机构、院(系)设置与调整方案以及重要的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五)审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有关学术评定标准;
(六)指导院(系、所、实验室、中心)或学科群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评定工作;
(七)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一)取得突出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教授或研究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系、所、实验室、中心)或学科群学术委员会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校长可以直接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但直接聘任的人数不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校长提名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主任提名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届期五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校长解除对其之聘任: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但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学术声誉者,报请校长撤消其委员资格。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十一条 校长提议并获得校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可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前解聘。新的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第八条规定的办法产生。
(三)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高度关心教学工作,重视教学质量,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教学情况,以适当方式参与教学活动。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术尊严,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相关会议履行职责,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第十七条 根据校长提议或主任会议提议,或十名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人员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统一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校学术委员会主办《学术交流》刊物,发布信息,交流经验,凝聚共识,推动工作。有关资料均应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