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专委会")的作用,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专委会是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相关职权的工作机构,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议事平台。教代会专委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凡教代会专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经教代会专委会讨论、咨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校审批。
第三条 教代会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教代会专委会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推进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服务学校发展大局。
第五条 教代会专委会在工作中应遵循下列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效率原则、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六条 根据教代会的职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下设以下专门委员会:
1.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教代会提案的征集、立案、督办、检查、总结表彰等工作,并向教代会报告。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的情况。
2.对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学校发展改革和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3.依据教代会职权,对学校拟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方案、条例等进行讨论、咨询和审议。
4.调查了解教职工对集体生活福利、医疗改革和住房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参与相关方案的制定,并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审议。
5.参与学校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参与机关作风和干部选任公信度评议。
第八条 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13~15人。教代会专委会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同期。
第九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以教师代表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推荐少数有特殊专长和议政能力的教师、干部进入教代会专委会。
第十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人选由各代表团推荐或教职工自荐,经教代会执委会审核,提交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教代会执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个别调整,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通过。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有主人翁责任感。
3.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热爱教代会工作并愿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4.爱校敬业、为人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正,有奉献精神,在教职工中有良好信誉。
2.按规定程序对教代会专委会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3.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专委会讨论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4.对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讨论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6.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3.积极主动参加所在专委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会时应提前请假。
4.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5.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外传的会议内容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教代会专委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做出重要决议时,采取票决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专委会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定期召开会议,研讨工作。教代会专委会每次会议前,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方面意见,由专委会主任确定主要议题并负责召集。当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专委会联合召开会议时,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确定主要议题并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专委会讨论问题时,如遇到重大情况或意见分歧较大,应通过教代会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专委会工作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
第十八条 本规程经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