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经华中科技大学第三届党委常委会2015年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5年8月28日
华中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四条 分管校领导要敢于负责,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事项不提交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二)落实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等决议,研究部署落实措施。
(三)对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和部署落实。
(四)制订、修改、废除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五)确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提出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
(八)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包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投资估算,预算内大额度基建及修缮项目调整,预算内大额度物资采购项目调整,重要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学校贷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等。
(九)学校重要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十)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重要捐赠等。
(十一)其他必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议题确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为保证会议质量,每次会议议题不宜过多,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列入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七条 前置程序。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有关重要领域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和审核。
涉及学校资产、财务、规划、基建和招生等重要事项,应先分别经学校国有资产委员会、经营性资产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校园规划委员会、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审议,按其规程加强前置程序审核。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涉及学术事务的,按照规定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议题提交。拟提交会议的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题审批表》并附汇报材料,主要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前置程序材料、提请会议决定事项等,经分管校领导及相关校领导审批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交学校办公室汇总,呈校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例行召开时间为校历双周星期一下午。如遇重要情况或校长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总务长、校长助理、校工会主席、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并辅以录音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部门报告议题要点并严格控制报告时间,以保证充分讨论。
第十四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汇报人就议题的论证情况及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等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分管领导先对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其他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六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须经相关校领导审阅签字,最后由党委书记、校长先后审定签发。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校长签发。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校领导要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席会议的校领导应及时主动了解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并进行督促检查。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及时向部门传达会议有关决定并进行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办公室书面反馈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每学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一次。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涉及个人分工的议题,会前应书面表达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